但這一兩天在「數位時代」網站上拜讀詹宏志專欄,主題是「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實在非常精彩,也希望偶爾拜訪這裡的朋友,都能一讀這篇個人力推的文章。
下面是原文轉錄,出處在這,如有侵權請告知。
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詹宏志
網際網路全面發展之後,其中一個困擾觀察者或行政單位的「現象」,是它輕易「助長」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從事音樂工作的人對這個現象可能感受最深。就拿台灣來說吧,台灣唱片業全盛時期一年總營收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譬如一九九七年合法唱片業者就還有新台幣一百二十三億元的銷售總值),網路發達之後,非法音樂下載盛行,正版唱片業者的營業總額步步下滑,到了二○○二年,唱片業的銷售總額已經跌到不足五十億元,收入足足憑空蒸發了六○%,整個行業從上游到下游都面臨絕滅的危機。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台灣社會在八○、九○年代透過教育與執法,好不容易逐漸使國人揚棄盜版唱片、錄音帶,唱片業才有了一段短暫的好景,不料到了二十一新世紀,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再度翻轉毀棄,黑暗時代又重新來臨,歷史進化好像走了回頭路。社會在進步,為什麼著作權的受尊重程度會退步?
音樂業者先是怪罪個人電腦附屬周邊設備的光碟燒錄機(盜版行為因此從不肖業者轉為普通個人),後來則更無法諒解網路上可交換檔案的P2P軟體及其提供者(他們甚至發動司法權利,對下載音樂的大學生展開策略性的攻擊),但現在回頭看,事實上,這些指控讓他們與使用者愈走愈遠。
遠在多媒體個人電腦剛推出之時(那是一九九六年的舊事了),我有一次就在國外雜誌讀到一篇文章說,年輕人購買一部光碟燒錄器的費用,只要翻拷一套《披頭四全集》(Beatles)就全部回本了,很難不叫他們做這件事。網路上的音樂下載更嚴重了,邊際成本根本是零(你沒有因為下載內容而增加任何成本,上網的線路費用你本來已經付了),叫年輕人更加難以抵抗誘惑,年輕人本來是音樂消費市場的主力,主力不再花錢買音樂,音樂產業的困難可想而知。
問題是,不管是光碟燒錄或網路下載,這種使用音樂的行為都是更進步也更方便了,儘管並未合法,它們是「深得民心」的。音樂產業第一時間拒絕與使用者的「方便」站在同一邊,只希望保持自己的「(收費)方便」,堅持要消費者繼續購買明顯已經落伍的CD唱片,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了正版唱片,完全無視於合法權益的存在,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蘋果公司突破現狀,結合新的硬體iPod,推出第一個成功的音樂下載服務iTunes,終於讓使用者有機會用他們更喜歡的方法「合法」取得音樂,儘管合法下載音樂比起非法下載的比例仍低,但合法下載的成長速度已經極驚人了。其實台灣著作權歷史上有過合法錄影帶與非法錄影帶的競爭個案,很多人以為盜版者省去版權費,應有價格優勢,事實不然,有價格優勢的盜版者彼此分食,利益消散,反倒合法錄影帶有不斷投資改善服務的可能,最後勝利者是合法業者。音樂下載依我看,也有走向樂觀的可能,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想面對犯法的風險,過去他們只是得不到合理的服務而已。
音樂產業的覺悟來得很遲,到現在多半還一錯再錯,「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極可能會變成另一個錯誤的方向,至少其中一個有名的錯誤就是新力公司的「rootkit事件」。二○○五年底,一位資訊安全工程師無意中發現,新力公司在他們新發行的CD唱片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當你透過電腦播放時,CD中的暗藏程式會自動安裝進入你的電腦,並且用它來偵測未來你翻拷CD唱片的狀態,並能在你重複翻拷該唱片三次之後,就讓你的電腦無法讀取這張CD。消息曝光之後,群情大譁,新力公司就是搬出「數位版權管理」作為辯護的理由。
但不管是什麼理由,不經過消費者同意,甚至讓消費者毫不知情,以駭客式的間諜行徑偷偷摸摸闖進消費者電腦後門,當然是「太超過了」。這個冒犯眾怒的個案可能只是罕見的極端例子,最後新力公司不得不承認錯誤,並回收這些隱藏惡意的CD,但公司聲譽和消費者關係已經大受損傷。
我覺得這個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背後的「思想」,也就是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必須對自己的版權做更嚴格的管控,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
目前各種「數位版權管理」的方案都太複雜了(不限於音樂,電子書、雜誌也都是如此),都太小氣了,保護太多了,對使用者的使用條件考慮得太少了,甚至都比「前數位時代」麻煩。即使是蘋果公司的iTunes和iPod也是如此,譬如說網路的接近早已沒有國界,iTunes的販賣卻還分國別授權,價格差距也不小(英國拜英鎊高價之賜,英國人買一首歌的價格是美國人兩倍以上),而台灣至今沒有iTunes的合法服務,使得你買的iPod(和iTunes服務相連結的),其實會成為一部自找麻煩的MP3 player。
當然唱片業的自我辯護可以想像,他們一定說他們必須保護版權以及其中的利益,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他們心生畏懼,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寧願相信DRM。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免費的」(譬如Google的搜尋),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獲利」的途徑。內容業者不應懶惰,著作權的價值體現一定有更好的方法,一種配合新科技帶給消費者方便的方法,而不是防消費者如防賊的DRM。
這篇之所以精彩,在於是該給那些唱片界的主事者好好瞧瞧啊!
唱片界每況愈下,全球唱片業者仍然掙扎在現有利益與昨日黃花之中,台灣唱片界的作法就是讓新人歌手如免洗般湧出,大賣好運,不賣換人。但另一方面我也非常同情這些大老闆們,因為我也沒有什麼具體的因應辦法。如果我有周全的解決之道,我會是Mr,7,不會是Sango。
老闆有老闆的思維,消費者有消費者的角度,可惜我是消費者、不是老闆,所以我繼續選擇對我來說最「方便」的作法,不會是老闆們最「需要」的辦法。每天要大家多支持正版不是解決之道,快點創造下個市場恐怕才是當務之急。
這個慘狀當然也在PC Game單機遊戲裡上演,越來越誇張的驗證機制、防盜版機制,到底是盜版者的錯,還是遊戲公司的錯,實在也難以說清,糾葛程度簡直跟雞生蛋、還是蛋生雞這種弔詭問題沒什麼兩樣。但不論如何,這絕對不是購買遊戲的消費者的錯。例如著名大作「異塵餘生3」的遊戲驗證機制,執行之時會檢查消費者電腦是否安裝如nero、酒精這類的虛擬光碟軟體,有的話會禁止遊戲執行(cow!我太久沒玩單機遊戲了,會有這種鬼喔!?)。
這樣衍生一個非常不公平的問題,為什麼遊戲公司要懲罰正版玩家呢?盜版玩家能破解的還是照樣破解,再周全的機制不過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問題是乖乖購買正版的人卻必須忍受這種不便,花錢受罪,合理嗎?我認同盜版侵蝕了遊戲利潤,但這樣的作法是否妥當,防範盜版的方法無論如何也不是限制正版使用者的自由,不是嗎?
如果台灣也能一首MP3二十、三十元,沒有任何DRM機制,讓我可以在我的手機、psp、電腦播放(嗯,我還挺宅的),我真的會考慮支持我喜歡的歌手。
有些人是因為支持而支持,有的就只是買喜歡的歌來聽
回覆刪除只是一張專輯十幾首歌有幾首是自己喜愛的呢?
不知道Sango兄有沒有看到前水晶唱片任將達的一篇
訪問文章?若沒有的話我可以提供給你看看呦....
chiahung,的確,真正發自內心的喜愛,就是會突破萬難支持的(例如我的iPhone),只是現在唱片爛得太多、好得太少,往往花三百元只不過為了買一首主打歌,C/P值超級不划算。
回覆刪除你說的那篇我到是沒看過,希望你能提供囉..^^,看是要放在這當連結、或是你的「生活紀錄網」都ok,反正有mensa,看得到。
好硬的文章...
回覆刪除我的想法跟你不一樣,
就算一首歌只要 5 元,
我還是不會買,
因為我是 old school 派的,
沒拿到一張實體 CD 在手上,
我死都不願意付錢~
(上面的意思不是我都 騎驢練身體啊~
我買的正版 CD 的數量是以千為單位在計算的,
真的...)
「好硬的文章」,其實我還有其他地方也很硬..
回覆刪除扯回來,CD的價值就在他無與倫比的實體觸感,如果你對這位歌手有愛的話,這都是無價的。
不過話說回來,這跟所謂的EP應該沒啥兩樣吧?也是有實體CD,也是一兩首主打歌,問題是價格還是差不多...叫人怎麼買得下去呢?
EP 明明就有比較便宜,
回覆刪除只是沒有便宜到
350/10*2=70
這麼低的地步.
(可見你都沒買正版!)
我有買「過」CD,但從沒買過EP,印象中看過好幾次,每次看到標價的反射想法都是「cow!好貴,反而比CD貴」,所以才會殘留這個印象。
回覆刪除EP貴成這樣,這些大老闆們多多把手放開吧..
我扯遠一點,
回覆刪除不要嫌 CD 貴,
有些是可以當作投資的,
(當然 5566 棒棒糖 黑社會 都不在此列!)
絕版 CD 價格會上漲,
有可能破千破萬,
http://raeltw.blogspot.com/2007/06/cd-nt13500.html
(但是機會不多啦!)
但如果買的是數位版權,
除了眼前的便利(?)與享受,
以後的價值在哪?
(啊~ 我知~
如果數位版權有編號的話,
超級 5566 fans 可能會拚死命要標到編號 5566 號的那個版權...)
嗯,這就牽扯到你要怎麼定義「CD」這回事了,如果是投資用,的確是可能有此價值。
回覆刪除但問題是大多數的人都不過是當作「娛樂」來用,所以才會有這麼多載具上的需求啊~
嗯,其實我也跟公司提過這相關的問題,在與智慧財產局合作時也討論過相關議題,不過最後上頭的結論都會變成「技術尚未成熟,配套措施不夠完善」...
回覆刪除想到都會很想翻桌。
如果是技術的問題,那不是問題啊!
技術也是人發展出來的。
主要還是心態問題吧......
推薦一個DRM free的數位音樂買賣網站 INDIEVOX
http://www.indievox.com/
(誠心覺得它名字要改一下,我每次都記不起來ORZ)